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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2007-12-6 10:03:46 阅读0 评论0 62007/12 Dec6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作者  | 2007-12-6 10:03:46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前要做哪些工作?

2007-12-6 10:02:47 阅读1 评论0 62007/12 Dec6


目前我们要取消两批审批项目,第三批正在抓紧审核当中。我们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两个特点:一、自下而上。先是从地方开始再到中央。自下而上也不一样,是先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开始然后再不断地推向全国,最后到国务院。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是,几年前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快,具体来讲就是我们加入WTO的过程。所以说,行政审批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不断深化的一个产物。行政许可法又是行政审批改革的产物,这句话有点武断,因为行政许可法在真正改革前就已经开始搞了。但是我觉得,行政许可法走到今天,上上下下这么关注,而且不同的方面都能对这部法的意义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个人认为这得益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汪永清表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要巩固

作者  | 2007-12-6 10:02:47 | 阅读(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007-12-6 10:01:57 阅读0 评论0 62007/12 Dec6



(一)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作者  | 2007-12-6 10:01:57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哪些机关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007-12-6 10:00:38 阅读0 评论0 62007/12 Dec6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有三类:
 1.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市,指县级市而不是直辖市、地级市。在火车、轮船、林区、飞机上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处)、公安分局、航务工程局公安处,民航公安处、公安分处、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公安处等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裁决。以上公安机关裁决超过50元以上罚款或行政拘留。(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作者  | 2007-12-6 10:00:38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继承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2007-12-6 9:59:00 阅读0 评论0 62007/12 Dec6

继承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如下权利及义务: (一)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二)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 (三)继承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四)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那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五)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六)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作者  | 2007-12-6 9:59:00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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